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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监理行业秩序规范和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甬建发〔2024〕35号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市监理与招投标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我市监理行业秩序规范和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7日

关于促进我市监理行业秩序规范和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监理行业秩序,提升工程监理企业履职能力、服务能力,发挥工程监理在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中的管控作用,推动监理行业做优做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经与市发改委、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等部门会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优化监理市场环境,提升监理企业服务水平,拓展监理服务多元模式,推动我市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规范管理,提升监理项目机构、人员履职能力,推进监理工作标准化建设,转变当前粗放监理模式;二是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工程监理市场,引导企业在规范发展中提升竞争力;三是加强协同联动,发挥行业协会辅助支撑作用,融合各级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形成“政企聚合力、两场紧联动”的齐抓共管局面;四是加快监理行业数字化、信息化进程,推进监理行业多元化发展,以转型升级推动行业进步。

    二、具体措施

    (一)注重源头规范,促进企业依法履职

    1.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要严守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厘清与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边界,确保工程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履职权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和监理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监理单位整改。

    2.落实监理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理工作制度,制订相应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检查项目监理机构落实情况。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按相关管理要求,每日如实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旁站验收等内容,形成监理日志;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建设单位督促不力,以及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3.保障监理合理取费。加强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审核和标后履约监管。健全监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差异化现场监管挂钩机制,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招标行为,引导监理企业诚信、自律参与投标活动,依法依规承接监理业务。推动政府(国有)投资项目监理招标采取“评定分离”方式,以监理单位技术服务能力、市场信用水平、既往工程业绩等作为主要指标的评标机制,遏制恶意低价中标。

    鼓励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奖励条款,明确奖励方式、奖励金额或比例,对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和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项目,以及监理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由于提供的监理服务在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予以奖励。奖励费用应为非竞争性费用,可在节余投资中开支。

    (二)强化过程监管,提升规范管理水平

    4.进一步规范项目监理机构。房建市政监理项目部要严格按照《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甬建发〔2016〕200号)规范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监理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标准化配置现场监理办公场所,统一为项目监理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以及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工具和技术标准、图集等。鼓励甲级及以上资质监理企业独立建设项目监理“阳光房”,做好监理、施工办公生活用房各自取费、各自建设的示范引领。

    5.进一步强化监理人员廉洁执业。加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督促其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象处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象处兼职或为其提供有偿服务;不得获取可能影响监理工作的其它任何报酬和回报。

    6.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到岗履职监督。加强监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将实名制考勤信息作为评价监理人员到岗履职的基本指标。开展对发生变更、多项目执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项目差异化监督。重点加强对新开工6个月内监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同一个建设项目变更超过2次的、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检查评估。

    7.进一步加强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迭代升级以信用信息为重要抓手的市场监管体系,在落实省监理企业信用管理的基础上,研究建立监理从业人员履职评价和信用管理措施。对监理人员履职情况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量化登记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通过人员信用评价强化对从业行为的诚信引导,同步完善与职业教育培训相结合的信用修复机制,对负面信用信息较为严重的从业人员实施“暂停执业-教育培训-重新上岗”闭环惩戒管理,激励从业人员增强行业归属感、工作责任感。加强人员挂靠“冲资质”治理,重点对一年内流转2个单位以上的监理从业人员进行跟踪预警,个人流转情况作为个人职称评审参考。

    8.进一步严格监督执法。加强监理费用低价项目监督检查力度,打击恶意低价竞争,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加大力度查处监理单位及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务单位以及租赁单位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同体监理”、出借出卖资质“挂靠监理”以及项目监理人员只签字不到岗履职“签字监理”等严重负面行为。推动工地日常监督和项目监理监管相结合,重点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管控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情况,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实施旁站、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开展巡检情况,以及对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时监理闭环情况。研究制定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竣工后对监理单位的服务质量和履职情况评价机制,评价意见纳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和企业差异化监管范畴。

    (三)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程监理效能

    9.提高源头标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业市场从“严进、松管、轻罚”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会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动态查改排外性门槛和壁垒,要从人员配置、现场投入、到岗履职、综合服务等方面强化监理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鼓励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条款中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所需学历、工作经验、业务能力等要求,对于新取得注册监理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担任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在现行相关规定基础上,鼓励45周岁以下人员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发挥优秀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定期组织全市工程监理专项监督检查,对表现突出、排名靠前的监理企业和监理项目进行通报,加强交流学习、推广先进经验;对存在严重问题、排名靠后的监理企业开展警示约谈,采取差异化监管督促其整改提升。

    10.数字化赋能,提升智慧监理能力。引导监理行业数字化转型赋能,提升现场智慧监理能力,鼓励监理企业建设贯通企业、项目部的数字化管理平台,通过配置智能穿戴设备、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手段,推动监理过程和监理行为程序化、标准化,提升监理行业管理水平。

    (四)加强多跨联动,促进整体协同发展

    11.加强政行企对接互动。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提升监理企业与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信任度、粘合力。各级监理行业协会要定期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反馈和工作需求,对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引导行业企业系统性整改和提升;定期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政策标准宣贯培训;及时收集、分析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的评价意见。

    12.扶持企业做优做强。行业协会要积极与市级交通、水利、能源、轨道交通等投资建设主体、行业管理部门对接,搭建平台推介优质监理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专业领域“高、大、难、新”项目,完善企业和监理人员业绩,提升综合竞争力。

    (五)推进协会提能,引领行业自律发展

    13.建立行业自律评价体系。行业协会要加快建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行业自律评价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信息共享联动。制定信用修复办法,监理人员信用分归“零”后,通过协会组织集中学习修复个人信用分。

    14.建立协会飞检制度。行业协会要组织会员单位业务骨干定期开展巡查飞检,重点关注低收费监理项目,及时发现人员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行业主管部门形成联动,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15.发布监理咨询服务费指导价。行业协会要牵头对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标价、监理咨询单位的平均管理成本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发布监理咨询服务费指导价。招标人可结合监理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参考已发布的工程类型监理咨询服务招标价格,合理设置监理咨询服务招标控制价,引导市场良性竞争。

    (六)鼓励创新转型,拓展监理服务模式

    16.加大全过程咨询模式推行力度。进一步发挥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先行先试优势,鼓励监理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转型,积极向产业链前后延伸,持续做大做强。加大与各级国有投资建设平台对接,鼓励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推动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试点。

    17.积极拓展监理服务多元模式。大力开展其它非监理资质延伸服务,引导监理企业积极参与政府第三方服务采购,开展施工质量安全辅助政府监管,缓解基层监督力量不足矛盾;推动监理企业接受保险机构委托开展施工过程风险分析评估、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鼓励接受各类投资方和建设方委托,开展建设工程后评估等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狠抓落地见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在严格落实本若干措施基础上因地制宜创新各地监理行业秩序规范和发展的特色举措,引导我市监理行业以守信、守法、合规提升市场竞争力。《工作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每项工作均需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参与和落实。

    (二)注重协同联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理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加强协同联动,加强全过程各环节无缝衔接,强化市场监管和现场管理“两场联动”,促进监理企业权责利对等,构建完善多维度监督管理模式。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注重了解监理企业发展瓶颈问题,着力解决当前监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改进监管服务方式和手段,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工作任务分解表



本文已被阅读 162 次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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