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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报送200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甬建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设监理协会,各有关监理企业:

    现将浙江省建管局《转发关于报送200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浙建管〔2006〕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市的工程监理企业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将2006年度监理统计的网络电子报表通过建设部网站(www.cein.gov.cn)如实上报,并于2月底前将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建设局(其中,所在地在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的工程监理企业报宁波市建设监理协会)。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市建设监理协会对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及汇总,于3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的汇总报表以书面形式报我委市场处。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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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文件

                浙建管〔2006〕56号

转发关于报送200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报送200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市函〔2006〕33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按建设部要求认真做好2006年度监理统计工作。

    请各监理企业于2007年2月底前将2006年度监理统计的网络电子报表通过建设部网站上报建设部,并对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建设部网站密切关注本辖区内企业的上报情况,督促所有监理企业在2月底前及时上报网络电子报表,并于3月15日前通过建设部网站点击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附:建市函〔2006〕336号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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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市函〔2006〕336号

            关于报送200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部自2006年起正式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组织本地区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的统计工作,负责汇总本地区的统计数据,并于2007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汇总报表(附件2)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于2007年2月底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上,填报2006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2007年2月底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于2007年3月10日前形成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于2007年2月底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于2007年3月底前将汇总报表(附件2)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略);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汇总表》(管理部门专用)(略);

     3、《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建设部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

        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6]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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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建设部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6]45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请核批<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6]277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调查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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