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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甬建发[2009]300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以及进一步拓市场调结构保增长工作要求,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发展,现将《宁波市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宁波市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若干措施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城乡建设、增加劳动就业、带动关联产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要求,特制定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建立激励机制,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市级设立建筑业专项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打造全国性品牌和全国性工程质量奖项获得者,以促进我市建筑业又快又好发展。

    (一)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家最高工程质量奖“鲁班奖”的主承建建筑业企业在各县(市)、区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由市政府每家奖励50万元;对获得“宁波建筑品牌”特别贡献奖的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每家奖励50万元。

    (二)激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活动。市政府命名的    “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对每家奖励30万元、20万元;市政府命名的    “建筑业优秀企业家”,每名奖励10万元。同时在资质晋升、信贷融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三)打造建筑业人才高地。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的新机制,全面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人才引进和培养体系,为建筑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培育经营业绩突出、受过企业管理教育或培训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优秀注册执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优秀专业技术和管理骨干,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贴,具体办法由人事、建设、财政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二、推动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创造条件晋升资质等级,对资质晋升企业,由同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加快发展步伐,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规定,享受    “支持引进服务机构和大型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市外特、一级建筑业企业,对落户企业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139号)规定,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对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省级优质工程最高奖、宁波市“甬江杯”优质工程奖、独立设计创国家级优秀设计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由同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三)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对新获得上述行业资质的企业,由同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四)加快企业科技创新步伐。制定符合建筑业特点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标准,新建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新获得省级及以上工法的建筑业企业,由同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奖励政策。建筑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可享受工业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创新建筑业务工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服务与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统筹及使用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77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建筑业务工人员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在职业教育经费中列支。建筑业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一)建立拓展市场激励机制。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且较上年度有增长的,由同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139号)规定,将增长部分的50%补贴给企业。

    (二)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引导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对新获得上述资格和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再融资的企业;以及对企业投保“走出去”的各类中长期信用保险,以及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国际市场宣介、办理各类认证、参与境外投(议)标等产生的费用,由同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奖励和补助政策。

    四、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类企业,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以企业上报建设、统计和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政府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以及属地注册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各项奖励给企业的,作为企业当年度营业外收入;奖励给个人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办理。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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