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09〕298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土木建筑学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导则要求,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杜绝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09〕162号)规定,落实开工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登记制度、施工现场公示制度、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论证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阶段告知制度,认真做好结构材料的验收、抽检、检测;如承重杆件、连接件等原材料为租赁的,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单位还应提供该批次材料的检测报告,并出具质量合格保证书。同时,还应认真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基础和搭设质量进行验收。相关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检查、验收记录应纳入现场台帐资料,安全交底、检查、验收等情况应记入《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记录手册》。
三、监理企业单独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措施,并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期间,监理单位应当复核搭设人员与上报的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一致性以及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同时,在混凝土浇筑前,应确认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验收合格以及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中各项措施和安全条件均具备后,方可同意浇筑混凝土。在浇筑工程中,应按规定进行“旁站”式监管。
四、市土木建筑学会及各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好方案的论证工作,并在接到施工企业的通知后,按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技术交底会进行技术咨询指导。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的程序和方式,强化过程监控,并及时将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项目及施工管理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安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