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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地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甬建发[2010]67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程序,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4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本地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制度。企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跨县(市)、区承接业务。

    二、本地建筑业类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三、本地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需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在市四区(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承接业务需到市建管处,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四区承接业务需到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办理登记手续。以上管理部门简称登记管理部门。

    四、建筑业类企业申请跨县(市)、区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登记表》(详见附件)。

    五、登记管理部门不得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提出企业在当地工商注册、设立办公场所、配备管理机构等要求。

    六、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后,登记管理部门应将登记手续办理情况及时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其中建筑业企业还应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信用证》中。

    七、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实行年度登记制度,企业应根据登记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年度登记手续。

    八、各建筑业类企业应认真执行登记制度,并接受登记地建筑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登记表》可在宁波工程建设网(www.nbecw.gov.cn)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

    附件: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登记表

                            二○一○年四月一日

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登记表


本文已被阅读 540 次     20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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