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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监理任务量的通知

甬建发[2010]250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确保监理人员到位和工作到位,全面提升我市工程监理管理水平,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号),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监理任务量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总监理工程师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外同时承担监理任务时,将导致监理人员不能及时履行监理职责,特别是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给工程带来质量安全隐患,根据甬建发〔2009〕269号文件第十条“监理企业应根据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能够对工程实施有效控制的原则配备关键岗位人员”的规定,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外同时承担监理任务。    

    二、各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

    (一)要求参加投标的监理企业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时,承诺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外无在建工程。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外有在建工程的,必须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我市参加投标活动。

    (二)在资格审查时,要求招标(代理)人按照市招标办《关于转发甬建发〔2009〕42号文件的通知》(市建招〔2009〕7号)精神,对参加投标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务量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在资格审查、中标公示期间发现并认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外有在建工程的监理企业,一律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并按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三、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总监理工程师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外同时承担监理任务的,应责令整改,并按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四、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文已被阅读 532 次     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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