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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

甬建发〔2011〕161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相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上交通运输秩序,保护航道安全,促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9月30日舟山采砂企业海域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将不再延续,宁波-舟山海域将全面禁采海砂。为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并以此为契机,彻底消除因使用海砂给工程建设埋下的质量隐患,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自9月30日起,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禁止使用海砂及其制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即刻下发禁用海砂的通知,全面部署禁用海砂工作。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行业自律,及时召开会议,做好解释引导和信息通报工作。

    二、为确保海砂禁用工作顺利推进,同时兼顾广大企业利益,海砂禁用后允许一个月的宽限期以消化库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早制定建筑用砂供应保障方案,落实砂源,满足各地房屋建筑工程的用砂需求。

    三、工程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禁止使用海砂及其制品;各相关企业要严把材料进场关,严格落实禁用海砂及其制品的规定。各相关企业在采购建筑用砂时,必须要求供货方提供有关证明,并在合同中注明建筑用砂的产地、品种,认真核查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严禁购买和使用海砂及其制品。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加大对房屋建筑工程用砂的检查和抽检,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海砂及其制品的行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原材料进场“先检后用”制度,确保建筑用砂质量符合相关规定。2011年11月1日宽限期满后,对违规使用海砂及其制品的企业,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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